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986號
原   告  陳見成
被   告  陳俞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虎尾鎮○○○村00000號,此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本院尚不因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而取得本件管轄權。又本件原
告係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請求權基礎,惟本件原告
所稱之侵權行為地即國道一號87公里300公尺處(南向車道
),係在新竹縣新豐鄉內,屬新竹縣轄區無疑。權衡本件侵
權行為事件事實調查可能性及便利性,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較為妥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