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自任會首招募互助會,會期至八十
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止,約定每月標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採內標制,每月標
會一次,原告於倒數第二次得標,得標款共三十三萬元,詎被告僅給付十萬元,
餘款屢經催討,拒不支付之事實,業據提出互助會簿影本為證,此影本經核與原
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係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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