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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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九三號
  原   告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被   告 芽亞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新竹市
        丙○○ 桃園縣
        辛○○ 台中市
        庚○○ 台中市
        乙○○ 桃園縣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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