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九三號
原 告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被 告 芽亞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新竹市
丙○○ 桃園縣
辛○○ 台中市
庚○○ 台中市
乙○○ 桃園縣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