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八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八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踰越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証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三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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