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一四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
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
萬元,折合銀元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佰元,折合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