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五八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
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
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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