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二六號
  原   告 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陸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暨繕本各一份、原告公司執照及被告現在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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