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59號
原   告  余永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中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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