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陳煜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葉春涼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