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劉沛穎
被 告 蔡森皇
被 告 蔡婷亭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森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本件未經遺產協議分割方式,無應有
部分,無從認定原告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
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
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蔡森皇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