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劉沛穎
被   告  蔡森皇
被   告  蔡婷亭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森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本件未經遺產協議分割方式,無應有
部分,無從認定原告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
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
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蔡森皇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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