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每月之收入及提出釋明文件。
二、債務協商相關資料(並陳明何時協商成立,履行至何時未能繼續履行),並釋明債務協商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三、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5月7日起至97年5月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勞保老年給付如何及其他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四、聲請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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