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2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
被   告  陳聖旻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128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8月26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5日
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1,236元
,及自民國10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暨自10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訴訟程序中減縮其聲明為如主文第
1項所示,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借款期
間5年,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
約定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8.12%計付利息,並隨原
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如遲延繳納,
則改按年息15%計算利息。詎被告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
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
、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合計1,99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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