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418號
原 告 永春新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樂亦偉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 律師
被 告 鄭睿榮
被 告 楊家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4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