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418號
原   告 永春新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樂亦偉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 律師
被   告  鄭睿榮
被   告  楊家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4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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