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770號
上訴人  吳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6,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