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219號
原   告  王村池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鳳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雄救字第66號),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
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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