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3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499號
原   告  李其澤
被   告  王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而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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