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5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山綺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嶸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吳素真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
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裁判費
部分,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第一審訴訟標的金
額新臺幣(下同)115,500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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