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4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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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488號
原 告 陳鈞閔
被 告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訴訟代理人 李國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4年7月27日以新臺幣(下同)
382萬元,向被告購買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基地內「裕國。綠京都」建案花都區編號B2
,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並於95年2月24日完成交屋。嗣於104年9月28日杜鵑颱
風過境後,系爭房屋竟發生屋頂斜瓦遭風吹落情形,且掉落
之瓦片復砸落系爭房屋二樓屋瓦,並接續砸損系爭房屋一樓
之採光罩及車庫內房車左右兩側車身。經原告仔細勘查,始
發現掉落之斜瓦皆僅以混凝土補覆於屋樑斜脊上,而掉落之
瓦片雖有供穿釘之釘孔,然並未以穿釘固定,相較於其他未
掉落之斜瓦,每片皆以穿釘固定之工法,及鄰棟相同位置之
磚瓦,每戶亦有以穿鑿鐵釘之工法固定,僅有系爭房屋該側
屋頂斜角處未施以穿釘固定之工法,可見其施作圖說確實應
有施以穿釘之工法。再依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所出版之「樑
柱工法木構造建築物(住宅)之施工技術手冊」已揭示U型
水泥瓦應以穿釘為固定工法,而系爭房屋所鋪覆之瓦片即為
U型水泥瓦,故系爭房屋所鋪覆之瓦片自應以穿釘方式為固
定。則系爭房屋掉落之磚瓦部分,顯然未以穿釘之工法施工
,足證被告未依一般建築物施工工法施工,導致屋頂斜瓦喪
失固定附著之功能,造成被告所交付之系爭房屋有不符債之
本旨之情事。而被告對於系爭房屋有未依應有方式施作同批
建物之偷工減料情事,未於交屋告知原告,致系爭房屋屋頂
斜瓦無一般固定之效用,且更有隨時可能掉落之風險,自對
系爭房屋之整體價值及效用有所減損,原告自得依民法第36
0條、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屋屋頂斜
瓦價值減損30,000元、更換採光罩15,000元及車身遭刮傷維
修費用26,412元,共計71,712元之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71,7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屋於95年2月24日完成交屋,依兩造所訂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3條規定,保固期限僅1年,而系爭
房屋已交屋9年餘,早已逾系爭房屋買賣契約所定保固期限
。又有關「屋瓦」之施工方法並無相關規範可供遵循,縱使
如建築業者奉為圭杲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行之「公
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對於屋瓦之施工規範,亦付之闕如
,是以在無制式規範可供遵循之情況下,被告為求施工品質
之妥善,乃委託極具專業及口碑之中部地區第一家股票上市
之營建業龍頭龍邦集團名下之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瑞助公司)承攬施作系爭建案之營建工程,而以瑞助公司之
專業性及知名度,已足使被告產生相當之信賴。再原告所指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所出版之「樑柱工法木構造建築物(住
宅)之施工技術手冊」,乃係針對木構造建築物,與本件為
鋼筋混凝土建物,屬截然不同之結構基礎,是否得一體適用
,值得商榷。況一般木造結構屋面,固然會於屋瓦釘孔內加
釘鋼釘固定之,然有別於木造結構,關於RC(鋼筋混凝土)
結構,為避免屋瓦釘打瓦釘造成釘孔破壞RC結構,導致漏水
疑慮,故通常皆係於瓦背面或掛耳位置以灰漿墊底黏貼瓦片
使之固定。尤其,造成系爭房屋屋瓦掉落之杜鵑颱風,臺中
地區於其暴風範圍壟罩期間,最大平均風風速為每秒11.1公
尺,相當於 蒲福 風級表6級風,瞬間極大風風速甚至達每秒
30.3公尺,相當於 蒲福風 級表11級風,而依中央氣象局參照
蒲福風級表所公布之各級風可能造成情形,當風速達9級風
時,即可吹損建築物之煙突屋瓦等,若為11級風,非但陸上
少見,如有必然造成重大災害。故原告之屋瓦受損,實乃不
可抗力所造成,原告將之歸責於被告,並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於94年7月27日以382萬元,向被告購買系爭房
屋,並於95年2月24日完成交屋,而104年9月28日杜鵑颱
風過境後,系爭房屋發生屋頂斜瓦遭風吹落情形,且掉落之
瓦片復砸落系爭房屋二樓屋瓦,並接續砸損系爭房屋一樓之
採光罩及車庫內房車左右兩側車身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房
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交屋通知單及照片影本為證,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上
訴人主張權利者,應先由上訴人負舉證之責,若上訴人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倘有疵累,亦應駁回上訴人
之訴(參照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
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發生屋頂斜瓦遭風吹落情形,係因被告
未依一般建築物施工工法即以穿釘之工法施工,導致屋頂斜
瓦喪失固定附著之功能,且有偷工減料情事,造成被告所交
付之系爭房屋有不符債務本旨之情事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
,則依上揭說明,原告自應就其主張之前開事實,負舉證證
明之責。而原告雖提出由中華木質構造建築協會編輯與行政
院農委會林務局出版之「樑柱工法木構造建築物(住宅)之
施工技術手冊」,主張被告就系爭房屋屋頂之瓦片應依穿釘
方式為固定云云,然該施工技術手冊乃係針對木構造建築物
(住宅)之施工技術為說明,系爭房屋則非木構造建築物,
而係為鋼筋混凝土建物,有系爭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附卷足
憑,是以系爭房屋自應無上揭施工技術手冊之適用。原告徒
以上開木構造建築物(住宅)施工技術手冊之記載,即謂被
告就系爭房屋屋頂瓦片之施作有不符債務本旨及偷工減料之
情事云云,自難採信。況杜鵑颱風來襲期間,臺中地區最大
平均風風速為每秒11.1公尺,相當於蒲福風級表6級風,瞬
間極大風風速甚至達每秒30.3公尺,相當於蒲福風級表11級
風;而依中央氣象局參照蒲福風級表所公布之各級風可能造
成情形為當風速達9級風時,可吹損建築物之煙突屋瓦等,
若為11級風,非但陸上少見,如有則必然造成重大災害等情
,亦有颱風資料庫及蒲福風級表資料在卷可按,故系爭房屋
屋頂斜瓦遭風吹落,是否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益屬堪
疑。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原告主張
被告就系爭房屋屋頂斜瓦之施工有不符債務本旨及偷工減料
之情事云云,自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360條、第227條第2項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屋屋頂斜瓦價值減損30,000元、更換採
光罩15,000元及車身遭刮傷維修費用26,412元,共計71,712
元之損害,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360條、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71,7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所提證據,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
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