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780號
上訴人 何廉升
指定送達處所:基隆市○○○路○巷○○○號1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1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