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40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郭竣容
被 告 丁昔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
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