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二)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隆源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