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隆源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執行羈押,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