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心味
楊隆源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經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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