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保險上更㈠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O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一○號
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洪彝 上訴人永通航空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吉源 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法定代理人 張有恆 被上訴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孝強
李志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四項關於「被上訴人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芳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官蔡錦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