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0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