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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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0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緩刑期滿。明知PHENTERMINE為安非他命類藥品屬於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禁藥,為禁止使用之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六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以衛署藥字第三0一一二四號公告在案及含有DIAZEPAM或BISACODY成分之藥品,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發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該等成分之藥品,則屬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前段所定之禁藥。竟因在國內無法購得,即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利用其至泰國旅遊之機會,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在泰國購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含有PHENTERMINE安非他命類成份、編號三所示含有BISACODYL成分及編號四、五所示含有DIAZEPAM成分之藥品,將之以香菸盒、茶葉罐及衛生棉塑膠袋予以分裝後,藏放於其所攜帶之行李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未經核准即擅自從泰國輸入上開禁藥。嗣於同年月日晚上七時十三分許,搭乘瑞士航空第一六六號班機由中正國際機場攜帶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入境通關時,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稽查人員檢查行李時當場查獲。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而經將被告於上開時、地通關分裝藏放於行李中如附表所示之藥品,送交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鑑驗結果,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藥品,含有PHENTERMINE安非他命類成份,經行政院衛生署於六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以衛署藥字第三0一一二四號公告禁止使用之藥品,為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禁藥;如附表編號三所示藥品,含有BISACODYL成分;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藥品,則均含有DIAZEPAM成分,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發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衛署藥字第八九0一六八九三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檢驗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藥檢壹字第八九0三三五七號號函及函附之檢驗成績書各一份附卷可稽(偵查卷第七頁至第一一頁),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輸入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之禁藥數量非鉅、係為供自己服用、所生損害及犯後坦承不諱,頗知悔改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曾於八十二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緩刑期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份附於本院卷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一份附於偵查卷可按,被告緩刑期間早已屆滿,而緩刑宣告復未經撤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與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之緩刑要件相符,被告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業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為沒入之處分,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八月八日甲○盛盈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0五九號函及函覆之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八九丙字第一六二八號處分書各一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八頁、第九頁),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八十二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藥品外觀│數量│所含成分│├──┼───────┼──────────┼────────────┤│一│藍白色膠囊│七顆,五百六十公克│PHENTERMINE│├──┼───────┼──────────┼────────────┤│二│藍色圓形糖衣錠│十四顆,六百六十公克│未檢出西藥成分│├──┼───────┼──────────┼────────────┤│三│白色圓形糖衣錠│十四顆,二百二十公克│BISACODYL│├──┼───────┼──────────┼────────────┤│四│紫紅色圓形錠│七顆,三百七十公克│DIAZEPAM│├──┼───────┼──────────┼────────────┤│五│藍色圓形錠│十四顆,一百八十公克│DIAZEP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