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0六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0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拘役陸拾日。
事實
一、甲○○曾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其中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入監執行,並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接續執行其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之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假釋出獄,假釋期間,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徒手竊取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財物。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許,乙○○循報載新聞前往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大竹派出所指認甲○○業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在其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圍七六號住處前為警查獲之鐵門後,始循線查獲上情。詎甲○○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後,復承其上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取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財物,經丙○○記下甲○○行竊時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為000000號,報警處理後,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丙○○於警訊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指述之情節相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0六號偵查卷第三頁、第二0頁背面、第二一頁、偵字第一00一八號偵查卷第七頁、第八頁、第一二頁背面;本院卷第二四頁、第二五頁、第三四頁),並經證人 鄭建科 即查獲本件之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大竹派出所警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第二五頁),此外,復有領據一份及現場照片二張附卷可稽(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0六號偵查卷第四頁、第五頁),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犯行,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然此與業經提起公訴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犯行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判,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先後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尚屬輕微、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曾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其中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入監執行,並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接續執行其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之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假釋出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份附於本院卷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於偵查卷足憑,雖不構成累犯,然素行不良,且於假釋期間,仍不思力圖上進,再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犯行,又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後,復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犯行、業已賠償被害人丙○○所受所損害新台幣五千元、所生損害及犯後原飾詞狡辯,惟嗣後坦承犯行,非全然不知悔改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取財物│被害人│├──┼───────┼─────────┼────────┼────┤││八十九年三月十│桃園縣桃園市鎮○街│白鐵門一扇,價值│││一│五日凌晨二時許│一一九之一號│新台幣(下同)一│乙○○│││││萬元。││├──┼───────┼─────────┼────────┼────┤││八十九年六月二│桃園縣中壢市○○路│白鐵門一扇,價值│││二│十六日晚上十一│二二四巷四號│五千元。│丙○○│││時二十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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