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 黎何增英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林不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林不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家屬林不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失蹤,迄今二十餘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九二號公示催告卷宗。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家屬林不於六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已逾二十年,曾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限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三、本件失蹤人林不,自六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失蹤,計至七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已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萬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