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18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李冠霖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0年8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零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