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鄧日新
被 告 徐佩君
謝金雲
徐傑億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3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9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9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徐佩君於民國91年6月7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謝金雲、徐傑億陸續向其借款本金共計新臺幣
138,706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
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
還日期,而借款人於93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4年7月1日
開始還款,詎被告自99年10月29日起即不為清償,迄今尚積
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
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