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智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詠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3546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鄭詠馨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
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玖片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所為,顯
然欠缺尊重他人智慧結晶之觀念,損及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
權,犯罪所生危害不淺。然被告非以販售侵害著作權商品為
業,本件盜版遊戲光碟共9片,數量非鉅,且係用以促銷遊
戲主機,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情節尚非嚴重,並與被害人臺
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民事損害損害賠償之和解,
有被害人於100年8月9日陳報之賠償和解契約書在卷可稽
,信其已受有教訓,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明,經此教訓後,當益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9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
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
98條之規定宣告均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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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片名│單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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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三國無雙4│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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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三國無雙2│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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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猴啦3│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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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GT4│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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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真三國無2猛將傳│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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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鬼武者日版│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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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格鬥天王│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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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火線危機3│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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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鬼武者中文劇情版│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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