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861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吉祥汽車保養廠謝志億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
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佰叁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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