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861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吉祥汽車保養廠即 謝志億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
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佰叁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