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吳國興
被   告  陳聰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又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
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之訴,其訴
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521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
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訴訟之合法要件,而屬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本院核發100年度促字第15462號支
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
30萬元債權不存在。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對被告債權不
存在之訴,所欲確認不存在債權即訴訟標的,即為系爭支付
命令所載原告應給付之債權,而系爭支付命令經被告向本院
聲請核發後,於民國100年5月16日經郵務機關合法送達原
告住所地並經翰林苑第十一期住戶管理委員會受僱人簽章收
受,原告於收受支付命令後,未於20日之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該支付命令業已於100年6月7日確定等情,經本院調
閱系爭支付命令案卷核閱屬實,並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憑
,是原告對於上揭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521條第1項規定,該支
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應認該支付命令裁定,即
具有既判力。而系爭支付命令所確定之訴訟標的,與原告起
訴所確定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均係針對同一之債權,從
而,原告就同一債權債務關係,提起本件消極確認之訴,欲
確認上揭債權不存在,此顯就法院已判斷之事項再請求更予
審判,自應為系爭支付命令既判力所及,依前揭規定,原告
提起本件消極確認之訴自與法未合,應予裁定駁回。原訂
100年9月15日下午3時15分之庭期併予取消,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湯正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