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580號
原   告  林柔靜
訴訟代理人  張瑋倫
被   告  陳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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