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小字第252號
原   告  王錞錞
被   告  劉清泉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錦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
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
20條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惟本件被
告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主事務所係設在新竹市
○○路○○○號10樓之4,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附
卷可稽,另被告劉清泉之住所不明,現居住於上址,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0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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