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801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  張麗嬌
被   告  劉富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1月13日凌晨4時18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國
道一號南向十三公里八百公尺處,因交通事故撞毀防眩板等
交通公共設施。被告事後曾已填具償還修復費用承諾書,允
諾將修復二十四座防眩板。惟因高速公路係管制道路,伊為
維護公眾行車安全業已派員先行修復,以每座防眩板單價新
臺幣(下同)五百元計算,修復工程實際需費一萬二千元(
計算式:500×24=12,000),此屬回復原狀時所必須,當
由被告負賠償之責。詎 伊履次 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償還修復費用承諾書(甲式
)、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內湖工務段交通事故賠償金
額計算表、99年11月30日交通○○○區○道○○○路局北區
工程處99年11月30日北工字第0990015616號、100年1月4日
北工字第0996014845號函、現場照片、國道高速公路交通設
施損壞處理要點及路邊設施修復費用標準表等資料為證,並
有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調
取本件交通事故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刑事案件報告書、交通
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被
告與訴外人即與被告發生擦撞之 黃文一 之調查筆錄及現場照
片等附卷可稽。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條第
三項、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就此為之主張堪信
為真。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命被告給付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