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黃光如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仟元後,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執字第六六
九八六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
三年度北簡字第一0五二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
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
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
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
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
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足供參照。
二、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僅為十萬元,自應以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惟執行
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
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訴外人即債務人 高美琴 為臺
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住址之戶長,聲請鈞院
以103年度司執字第6698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
,將上開住址內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予以查
封在案。惟聲請人與訴外人高美琴為事實上夫妻關係,平日
生活開銷及子女學費均由聲請人負擔,雖聲請人基於經濟上
考量將戶籍設於蘭嶼,然聲請人應負擔之養家之責未曾中斷
一日,是系爭動產實為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5日戶籍遷出前
購入,相對人誤認系爭動產為訴外人高美琴所有,致鈞院為
錯誤指封,侵害聲請人對於系爭動產之所有權,聲請人已提
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由鈞院103年度北簡字第10522號審理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
語。
四、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係執本院95年度店簡字第2633號宣示
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對訴外
人即債務人高美琴得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7
6元,及其中153,027元部分,自95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1,000元計算之
違約金,暨取得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費用,而本院民
事執行處於103年6月9日受理後即於103年7月11日查封系爭
動產,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執字第66986號清償信用
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嗣以系爭動產
之所有權人並非訴外人高美琴而係聲請人為由,於103年9月
9日對上開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03年度北簡
字第10522號),業經調卷核實。又相對人所聲請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為166,076元,而聲請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系爭
動產市價約60,000元,業經相對人陳報在卷(見本院103年
度北簡字第10522號卷宗第19頁),是本件執行名義所載債
權額高於聲請人所主張排除強制執行之系爭動產價值,應以
系爭動產價值即60,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五、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審簡易程序審
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個月、2年,共計2年10個月,加上裁
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審理
期限約需3年,爰以此為預估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
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酌定相對人因停
止執行未能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損害為9,000元(60,000
元×5%×3年=9,000元),爰以此為擔保金並裁定如主文
所示。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建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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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價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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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G42LS3400│臺│1│15,000元│
││電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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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ampo箱型冷│臺│1│8,000元│
││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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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National箱型│臺│1│6,000元│
││冷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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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MVCTT22A電│臺│1│15,000元│
││腦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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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HITACHI冰箱│臺│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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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莊頭北IS-526│臺│1│6,000元│
││熱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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