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7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群智曾譯萱卓姿 吟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足以認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
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77條之2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起訴主張他造二人間讓與
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詐害
其債權,依法訴請判決撤銷,並命他造塗銷該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核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詐害行為撤銷權及塗銷
登記請求權,前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固應以債權人獲保全受償
之債權利益計算,但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塗銷不動產
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其後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規定,以該二訴訟標的價額中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卓群智、曾譯萱間就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4年11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買賣之債權行為與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均不存在。㈡被告卓群智、曾譯萱間就前項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於民國94年11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由台北市建成地
政事務所以收件字號94年萬華字第196300號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應予塗銷。㈢確認被告曾譯萱、 卓姿吟 間就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7年7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其買賣之債權行為與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
。㈣被告曾譯萱、卓姿吟間就前項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民國97年7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由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以收件字號97年萬華字第103780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
予塗銷。備位聲明:㈠被告卓群智、曾譯萱間就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於民國94年11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其買賣之債權行為與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告卓群智、曾譯萱間就前項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
國94年11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由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以
收件字號94年萬華字第196300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卓群智所有。㈢被告曾譯萱、卓姿
吟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7年7月24日以買賣為
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買賣之債權行為與移轉登記之物
權行為應予撤銷。㈣被告曾譯萱、卓姿吟間就前項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7年7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由台北市
建成地政事務所以收件字號97年萬華字第103780號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卓群智所有。原
告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上開撤銷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固應以
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但確認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確認及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
;從而,應以各訴訟標的中價額最高之先位第一項聲明所確
認及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起
訴雖依所主張債權額新臺幣(下同)98,770元為訴訟標的價
額,並繳交裁判費1,000元,惟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本院
認定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致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系爭不動產交易價
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系爭不動產近期買賣成
交金額等;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
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已繳之1,000
元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易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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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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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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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萬華區│雙園│二│0000-0000│107平方公尺│10000分之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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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萬華區│雙園│二│0000-0000│11平方公尺│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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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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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建物門牌│面積│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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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臺北市○○區○○街○○巷○○弄22│34.93平方公尺│全部│
││號│(附屬建物:平台│1分之1│
│││7.08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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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臺北市○○區○○街○○巷○○弄24│30.85平方公尺│全部│
││號│(附屬建物:平台│1分之1│
│││6.25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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