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14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 告 陳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現金卡)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
」第19條約定,雙方已合意就上述契約涉訟時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原告本件起
訴本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