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О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侵占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侵占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李得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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