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十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