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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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4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文舟法官胡方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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