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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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0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