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李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號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王炳梁法官黃瑞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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