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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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被告遲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始提起上訴,顯逾十日之法定期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常尚信
法官周占春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蘇文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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