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3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0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又犯強盜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2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8號駁回上訴確定,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於民國94年2月25日移付執行。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2號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7年12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應執行有期刑5年10月,於94年2月2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17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7335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99年2月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年1月19日,亦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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