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4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叁萬玖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甲○○邀同乙○為保證人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22萬元整(按200萬元、220萬元、102萬元分別計息),到期日為113年12月20日,利息分別按年息2.125%、2.167%、2.48%計算,【嗣後隨郵匯局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郵匯局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第4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上開貸款,其中任何一期攤償還延遲,則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到期,應即清償積欠債務。並約定如逾期繳款,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加收自逾期日起,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
㈡、債務人乙○於主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94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呂│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125%│││186702│炆│月20日起│││││7元│││││├──┼───┼─────┼──────┼──────┼───────┤│2│新臺幣│甲○○、呂│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167%│││201635│炆│月20日起│││││1元│││││├──┼───┼─────┼──────┼──────┼───────┤│3│新臺幣│甲○○、呂│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48%│││956009│炆│月20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呂│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6702│炆│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呂│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1635│炆│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呂│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56009│炆│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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