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美杏 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1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錫勳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吳美杏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6月5日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正本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配偶於93年已歿,其現單身,名下除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已無其他任何財產,亦無任何投資型、儲蓄型保險,上開事項,有98年12月16日之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3日函、債務人財產明細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又查,上開不動產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有第一順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180萬元,而據抵押權人陳報其現未受償之擔保債權為1,472,000元,現由抵押權人聲請本院98年度司執字15978號強制執行中。上開不動產於98年10月16日經第三次拍賣(底價為1,281,000元),無人應買而流標,於98年10月27日起以相同拍賣條件公告應買3個月。
上開事項,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宗,有鑑價報告、拍賣通知在卷可稽,並有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陳報狀在卷可稽。是上開不動產之價值,已顯不敷清償其抵押擔保債權,足認無剩餘價值可列入清算財團,即便變價,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之情形,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財產所有人:吳美杏│├─┬───────────────────────┬─┬─────┬──────┤│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縣│茄萣鄉│崎漏││537-4│建│520│152100分之94││││││││││8│├─┼───┼────┼───┼───┼──────┼─┼─────┼──────┤│2│高雄縣│茄萣鄉│崎漏││537-5│建│520│152100分之94││││││││││8│├─┼───┼────┼───┼───┼──────┼─┼─────┼──────┤│3│高雄縣│茄萣鄉│崎漏││537│建│481│152100分之94││││││││││8│└─┴───┴────┴───┴───┴──────┴─┴─────┴──────┘┌─┬──┬───────┬───┬─────────────────┬────┐│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346│高雄縣茄萣鄉崎│鋼筋混│第9樓:72.86│陽台10.30│全部││││漏段537-5地號│凝土造│合計:72.86││││││--------------│17層樓│││││││高雄縣茄萣鄉建│房內之│││││││中街70號9樓之2│第9層││││├─┼──┼───────┼───┼───────────┼─────┼────┤│2│1424│高雄縣茄萣鄉崎││共同使用部分:5011.82││501180分││││漏段537-5地號││合計:5011.82││之2223││││--------------││││││││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