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於民國97年7月15日,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連帶保證債務人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等主債務人與聲請人基於授信契約書約定所生之債務及因上開債務範圍所生之損害賠償〈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限額,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後債務人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96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0元,目前本金餘額新臺幣866,532元,約定自民國96年10月29日至99年10月29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29日攤還本息,利息如請求金額欄所示;民國98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80,000元,目前本金餘額新臺幣980,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9月9日至99年1月5日止,按月於每月9日付息,並按到期日全部清償,利息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上述債務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1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簽立之授信契約書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為憑。
二、詎債務人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本行貸款本金已於99/01/05到期,依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1款之情事,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欠聲請人如請求金額欄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二勝營造股│98/12/30│至清償日止│年息3.045%│││866532│份有限公司││││││元│,乙○○,│││││││丙○○││││├──┼───┼─────┼──────┼──────┼───────┤│2│新臺幣│二勝營造股│98/12/10│至清償日止│年息3.962%│││980000│份有限公司││││││元│,乙○○,│││││││丙○○││││└──┴───┴─────┴──────┴──────┴───────┘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二勝營造股│99/01/3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66532│份有限公司│││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乙○○,│││百分之十,逾期││││丙○○│││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二勝營造股│99/01/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80000│份有限公司│││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乙○○,│││百分之十,逾期││││丙○○│││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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