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25日98年度重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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